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玄武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办法。
一、选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时间,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为准。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三、机关、团体、学校、科研院所、各类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持有本市户籍的,在其单位、学校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本区社区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五、离休人员,一般在其原工作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退休人员,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六、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区居民,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分散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的本区居民,根据本人要求,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入住岱山、丁家庄、花岗、上坊、春江新城等保障房片区,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区居民,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员及其从业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七、拥有本区户籍的企业内部退养、长期休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人员,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根据本人要求,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聘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八、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单位驻在本市其他区的,其人员参加所属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的选民登记。市级或者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设有本部和分部是在本区域内的,其人员和师生一般在本区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九、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人员一般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徐庄园区内各种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及居民,一般在其单位、组织、居住所在地的徐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开发区内各种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在其单位、组织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居住在开发区内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一、户籍在外省市、现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人员,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举机构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本区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已经在本区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过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不用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本区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十二、户籍已从外省市迁出、现居住在本区尚未落户的人员,可以持户籍转移证明在本区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三、拥有本区户籍,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成人教育学习的学生,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单位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在本区的人员,在其驻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人员,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
驻区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其现所在单位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在其所属干休所、服务站所在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六、户籍在本区的出国出境务工、经商、学习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七、旅居国外的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为本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在本区工作或学习的,不受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限制,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学习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台湾同胞在本区工作或者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的,可以参加其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的选民登记。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举期间在本区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十八、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不行使选举权利。
十九、下列人员在其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二十、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不予选民登记。作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将决定送达本区的选举委员会。
二十一、选民名单公布以后,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落户本区的人员,凡是能够确认其选民资格的,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相关选区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告。
二十二、因各种原因,选民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以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名单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二十三、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十四、经全市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予以登记的选民,无须办理选民资格转移,其选民资格由相关选举机构通过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和确认。
采用信息化与传统方式的结合,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已有的人口信息资料更好地为选民登记所用,由区、街、社区(高校)三级信息登记员逐户核对。借助现有的人社网中医保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登记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实现人社网和市选民登记系统的无缝对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如企事业单位可以用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资料、社区的可以用本社区居民的劳动关系资料、学校的可以应用学生管理现有的资料,把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后就可以直接导入,与人口资料库进行比对,在最大程度上保证选民登记的“不错、不漏、不重”。
二十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